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890/202312-0004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商务局 | 主体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发文字号: | 宣商〔2023〕1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811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890/202312-0004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商务局 | ||
主体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
发文字号: | 宣商〔2023〕11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811 |
宣城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
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商〔2023〕117号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会字〔2023〕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宣城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
为提高宣城市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提高广交会展位使用效率,维护参展秩序,依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会字〔2023〕55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和管理,宣城市商务局牵头组成宣城交易分团,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二条 宣城交易分团对安徽省交易团切块下达的一般性展位,进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宣城交易分团统一领导下,对所属区域的一般性展位申请进行初评。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上年度对应展区出口金额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宣城交易分团可安排不超过宣城展位总数20%符合(一)条件,但未达到(二)规定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三章 展位申请和安排办法
第六条 宣城交易分团根据“保持稳定、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企业自评、属地初评和宣城交易分团终评,展位每年(两届)调整一次,对于同一企业申请多个展区展位情况,综合考虑安排展位数量,尽可能给予更多企业参展机会。期间出现参展企业退出、违规使用展位被处罚等展位空出,以及有新增展位时,按照展区企业评分和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展位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及出口增幅(50分)
1.前三年海关统计平均出口额35分。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设立75万美元为最低出口额标准,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在前三年的平均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对应不同展区,每超过10万美元、15万美元、20万美元、25万美元或55万美元的加1分,此项总分35分(具体详见附件1)。
2.前一年度出口增幅15分。前一年度企业出口实现正增长计10分,每增加2%加1分(即增幅2%得11分,增幅4%得12分,以此类推),每下降2%减1分(即降幅2%得9分,降幅4%得8分,以此类推)。此项最低得5分,总分15分。
(二)国际通行认证(10分)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等体系认证,一项得2分;通过Oc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等行业认证,一项得2分;通过欧盟CE、REACH认证等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一项得1分。此项总分10分。
(三)创新能力(15分)
1.高新技术企业5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此项总分5分。
2.研发创新10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2分;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累计不超过5分。此项总分10分。
(四)商标和品牌荣誉(15分)
1.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此项总分5分。
2.品牌荣誉10分。获得“安徽出口品牌”得4分;省级及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出口前10强企业,得2分;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此项总分10分。
(五)行业自律(5分)
1.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企业可获基础分3分。
2.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应对国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2分。
3.近2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规行为,则涉案展区行业自律项评分为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
(六)参加重点展会情况和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工作(5分)
1.参加展会3分。前一年度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加1分,此项总分3分。
2.配合工作2分。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商务相关工作,每件事项加1分,此项总分2分。
第八条 允许使用母(子)公司出口额、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参评。使用母(子)公司资质参评的,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属全资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唯一股东的证明材料;属绝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证明文件;属相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明等)须加盖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市场监管部门文件。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写明授权资质对应展区、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三)同一法人代表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以其中一个企业名义申请展位,其他不申请展位的企业可将出口额授权累加到申请企业名下。授权书和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在申请展位时一并提交给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展位申请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收集企业申报资料,按照评审标准对符合第二章参展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评分,并正式行文报宣城交易分团,宣城交易分团进行终审评分,按照评分顺序确定宣城市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并按程序公示。
第十条 广交会展位实行动态管理,展位安排由企业出口交易额、出口增幅、荣誉以及参展期间表现等多项因素决定。
第四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广交会展位使用,参展企业须严格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展位使用管理,与宣城交易分团签订参展管理协议,与本地参展企业签订参展协议。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有关违规认定,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的,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
第十五条 联营参展申请,流通型企业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宣城交易分团,宣城交易分团审核后报省交易团。省交易团负责企业联营审核。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企业联营参展。
第五章 展位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展位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贯彻参展协议签订、展位预收费、现场筹展等全过程,确保参展企业全覆盖。各展期开幕首日闭馆前向宣城交易分团报告自查情况,并配合宣城交易分团办理向省交易团和广交会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材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宣城交易分团每届每期成立工作组,对企业展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展位检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各参展企业应配合检查,对于以任何原因不配合检查的,视同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第六章 展位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广交会查处认定的违规参展企业,接受广交会处罚。对于广交会加倍扣减展位基数的违规情况,将按1:5比例扣减企业所在地展位基数。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处理通知2个工作日内提出扣减展区建议,逾期未提出建议的,由宣城交易分团统一处理。如所在地展位数不足扣减的,取消该地连续四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条 空置展位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展位基数,空置展位的展位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第135届广交会起实行。
附件:一般性展位展区设置评分标准
附件: | ||
一般性展位展区设置评分标准 | ||
最低出口额:75万美元 | ||
序号 | 展区 | 评分标准(最高35分) |
1 | 家用电器 | 达到75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0万美元加1分。 |
2 | 新材料及化工产品 | |
3 | 工业自动化及智能装备 | |
4 | 家居用品 | |
5 | 内衣 | |
6 | 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 | |
7 | 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 | |
8 | 鞋 | |
9 | 家用纺织品 | |
10 | 照明产品 | |
11 | 食品 | |
12 | 纺织原料面料 | |
13 | 摩托车 | |
14 | 卫浴设备 | 达到75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5万美元加1分。 |
15 | 工具 | |
16 | 汽车配件 | |
17 | 玩具 | |
18 | 五金 | |
19 | 新能源 | |
20 | 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 | |
21 | 运动服及休闲服 | |
22 | 节日用品 | |
23 | 钟表眼镜 | |
24 | 个人护理用具 | |
25 | 浴室用品 | |
26 | 宠物用品 | |
27 | 电子电气产品 | 达到75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20万美元加1分。 |
28 | 通用机械及机械基础件 | |
29 | 男女装 | |
30 | 园林用品 | |
31 | 电子消费品及信息产品 | |
32 | 玻璃工艺品 | |
33 | 孕婴童用品 | |
34 | 箱包 | |
35 | 童装 | |
36 | 服装饰物及配件 | |
37 | 家居装饰品 | 达到75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25万美元加1分。 |
38 | 办公文具 | |
39 | 餐厨用具 | |
40 | 自行车 | |
41 | 礼品及赠品 | |
42 | 车辆 | |
43 | 地毯及挂毯 | |
44 | 编织及藤铁工艺品 | |
45 | 日用陶瓷 | |
46 | 工艺陶瓷 | |
47 | 建筑及装饰材料 | 达到75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55万美元加1分。 |
48 | 家具 | |
49 | 裘革皮羽绒及制品 | |
50 | 加工机械设备 | |
51 | 动力、电力设备 | |
52 | 工程机械(室内) | |
53 | 工程机械(室外) | |
54 | 农业机械(室内) | |
55 | 农业机械(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