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严格手续、民主理财、节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 二、账务管理实行统一收支,规范票据,局办公室建账。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符合财税部门的要求,并且内容完整,数量、金额、用途清楚,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齐全。局出纳会计在次月1日前需将当月票据整理交送局主办会计。 三、资金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所有资金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健全完善机关财务岗位内审定责制度,具体如下: 1.经办人:负责如实、准确填写开支项目、单价、金额、转账账户等信息,确保报销的票据、单据及合同等财务报销凭证的真实、完整、准确。对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2.证明人:负责确认开支项目真实性。 3.财务出纳: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加强支付控制,减少现金支出,严禁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妥善保管、整理各类票据、印章、现金等会计凭证。 4.财务审核:审核列支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性,核对项目、单价、金额的准确性和财务报销凭证的完整性、规范性。 5.领导审批:审批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批财务报销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经费支出实行局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时,经办公室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000元--10000元(不含)以下非常规性支出,需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的重大开支项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000元及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账户、集中管理。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往来款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库存现金不得突破规定限额。除零星支出通过现金外,其他一般支出原则上转账支付,严防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四)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业务经费,应专款专用,不突破开支。使用时必须先预算并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结余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二、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范围适用于固定资产、办公专用设备、办公电话(网络)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二)物品采购应坚持合法合规、严格管理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完善报批手续。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勤俭节约,杜绝不合理开支。 (三)采购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采购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四)采购方式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以及询价方式采购,具体如下: 1.固定经费支出类物品采购,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成立两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具体负责采购事宜。一般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领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器等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提出采购申请,交办公室审核汇总。采购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型号。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相关科室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一同参与采购。 2.物品采购按照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进行,各科室提出采购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档、采购。采购零星物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集中组织采购,定期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由经办科室填写相应采购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含1万元),由经办科室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3.采购验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和物品使用人共同负责,根据合同或其他依据对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4.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购物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提交局财务审核。 5.采购付款必须凭正式发票和附件(一般包括:公务卡结算POS单复印件、采购合同、购物清单、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等),经办人签字,办公室验收人签字审核后,才准予报销。 6.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或采购物品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凭证的,一律不得核报。 (五)采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物品入库和领用登记等工作,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 (六)管理人员每月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定期通报。采购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七)采购的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建档立账,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八)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九)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资产价值在10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家具、图书等。 3.未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低值易耗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二)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管理、采购、调配工作。确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对其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时必须办理相关资产的移交手续。 (三)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其科室领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为其使用固定资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保管。 (四)办公室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编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登记表》,制作《固定资产卡片》,载明固定资产的来源、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原值、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 (五)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由局财务凭固定资产购置发票、采购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入账。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等,具体规定如下: 1.固定资产处置,应先向局办公室进行申报,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 2.对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并说明原因,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对无法修复的,由局办公室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3.每年年初由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局机关上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闲置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和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相关科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予以核销。单项资产处置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4.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残值变卖收入,所有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非税账号,局财务及时清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七)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全局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严禁使用部门之间自行调配。 (八)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领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由领用人亲笔签名领用,工作调动时,领用人须先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九)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侵占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或流失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对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由具体责任人承当相应赔偿责任,影响较大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由科室及办公室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 (二)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在安排出差人员时,应严格把关、统筹考虑,能集中办理和代办的事项应尽量集中办理和代办。 (三)出差人的住宿费用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省内每天每间不高于350元,省外限额标准按照《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赴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到宣城市辖区内县、市)每人每天80元;到宣州区内乡镇每人每天30元。 (五)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用餐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其提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专用票据》。其中,市外出差早、中、晚餐分别按20元、40元、40元交纳伙食费;市内出差早中晚分别按20元、30元、30元交纳伙食费,宣州区乡镇出差中、晚餐分别按15元、15元交纳伙食费用。 (六)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从严控制,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只能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位,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七)已经享受车改补贴人员,在市区范围内(车改划定区域)交通费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外地所发生的公共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或凭据报销。 (八)到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4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40元的,每人每天按不高于8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九)在市内出差即到宣城市辖区内县、市出差(包括赴宣城市驻芜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3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30元的,每人每天按不高于6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到宣州区内乡镇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十)出差人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包括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调用车辆或从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租车),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其提供《安徽省行政事业大内交通费专用票据》。交纳的交通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十一)出差人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2人以上共同出差的,由出差承办人集中填报。报销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同时提供出差审批单及交纳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等凭证,由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批的差旅活动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 (十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在途天数报销。 (十三)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为节省出差费用,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在安排出差人员时,应统筹考虑,能集中办理和代办的事项应尽量集中办理和代办。 (十五)为鼓励节约开支,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使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可给予出差人员最高不超过实际节支额50%的奖励。 (十六)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对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十七)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可另行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十八)原则上能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五、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本着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安排会议,尽量缩减会议时间和规模。 (二)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编制预算和安排会务;业务性会议由承办科室负责编制预算和安排会务。 (三)会议预算由承办科室填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会议住宿和就餐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结算会议开支时需附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报到名单、酒店消费清单等。 六、财务监督制度 (一)财务管理实行监督、通报制度,真正做到合规、合法,公开、透明。 (二)财务人员要遵照财务管理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对手续不完备的单据有权拒付、拒收。报账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周四下午。 (三)遵照政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原则,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每月向局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局长报账、每年度向机关全体职工通报并上墙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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