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强化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绩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项目遵循公开申请、集体决策、规范操作、专款专用、跟踪管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立项、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各类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要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中央、省市资金拨付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全市商务经济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严格筛选和集体决策。
(三)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四)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对省、市拨付我局的专项资金,由各业务科室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具体负责,由各业务科室具体对接财政部门,了解收到的专项资金具体金额和支持方向,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备,局办公室负责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及剩余资金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局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负主责,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各职能业务科室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拟定、复审、评审、上报、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六条 严格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先将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上报正式申报文件及项目材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负责项目复审的职能科室要严格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申报单位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修改、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予扶持。
第七条 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项资金项目应由各职能业务科室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细则,包括评审指标、权重、分值、评分标准等。
第八条 复审合格的专项资金项目,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拨付。对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职能业务科室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项目资金分配资格。
第九条 加强项目跟踪问效。局业务科室应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预定计划达产达效,并要求项目单位及时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局办公室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资金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可采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及时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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