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宣城市新零售产业园区政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局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宣城市新零售产业园区政府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新零售产业园区政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零售产业园区进行设计、规划、道路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招商、运营维护等相关经费。新零售产业园区政府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新零售电商产业园政府项目资金纳入宣城市联动创新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宣城市联动创新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公司法人负主要责任。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监督评估要求。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应报送宣城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六条 项目资金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相关人员签字证实,公司法人审批,按报账审批权限送宣城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七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变为私有财产。
第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使用,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宣城市联动创新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