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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徽某建设发展公司投标弄虚作假案

作者:周峰 发布时间:2024-06-25 09:08 信息来源:市公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在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宣城市公管局接到投诉,称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某建设发展公司存在业绩造假行为。经调查发现,安徽某建设发展公司直接责任人李某某承认该业绩材料是在老板夏某某授意下伪造的,其通过图文店使用PS软件伪造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综合各方证据材料,查实该公司提供的投标业绩为虚假业绩。

处理结果:宣城市公管局对涉事公司及其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进行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上网披露。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1条:“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5—2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20分。”

延伸阅读: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且越发隐蔽,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违背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宣城市通过公布问题线索征集公告,加大评标信息公开力度,畅通异议投诉线上、线下渠道,持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同时强化执法力度,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查处,有效地遏制了投标人的侥幸心理。本案中,涉事公司的违法行为经投诉发现并查实,宣城市公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有效净化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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