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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评标专家串通投标典型案例

作者:周峰 发布时间:2024-04-30 17:16 信息来源:市公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李某为某代理招标公司负责人,在招标期间,李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人与个别投标公司及个人事先就投标事情进行串通,在评标的过程中,李某自己制作好表格,将想中标的公司标注好,安排公司员工宋某、张某将此表格传递给专家组的专家,事后经宋某安排好,李某两次向专家组人员送出十万元,每人一万元。贠某、王某身为第二组专家评委,宋某给贠某传递了信息,贠某告知了其他四位评委。虽然贠某、王某辩解自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的,但是第五标段是李某安排的公司中标。评标结束后,李某给贠某、王某等人每人一万元。本案涉案标的52165578.27元。2017年5月18日,濮阳县王称堌镇、白堽乡土地整治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公布中标报告,后即废标。案发后,贠某、王某退还涉串通投标案涉案款项共计两万元。

处理结果: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贠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免于刑事处罚。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免于刑事处罚。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延伸阅读: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专业术语称之为串通投标行为。这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相关单位及个人已经做出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应当被司法机关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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