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等文件规定,市商务局牵头草拟了《宣城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日期为2022年4月18日-5月1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与市商务局商贸流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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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送审稿)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我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更有效地发挥电子商务在助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从下拨我市的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电商)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农村电商发展。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涉企系统比对、评审和拨付等。
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奖补对象为依法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奖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电商企业网上店铺注册地须在宣城市内,网络交易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四)符合当年度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两中心、一站点”服务运营、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升级等。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
(二)对各县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一)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一)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二)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三)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网销额1%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2022年我市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根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参训人数给予承办单位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给予5000元的奖励。本项由市商务局根据申报网点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就高原则确定,支持总额全市最高可达15万元。
第十六条 除农村电商人才培训项目外,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七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本次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可在农村电商项目之间统筹使用。上年度省级下达各县市区农村电商项目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支持本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要整合农村电商扶持资金及配套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推动农村电商发展。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第八条、第九条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本细则不再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支持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奖补政策年度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出具申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研究确认资金拟支持方案,方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兑现奖补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商务局指导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监管,于1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资金奖补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资格,并在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