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凌** | 浏览量 | 1639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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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税咨询(郎溪) | ||||||
信件内容 | 咨询:国外客户以人民币付款结算,出口方应该如何退税? | ||||||
来信时间 | 2024-02-28 10:27 |
回复时间 | 2024-02-28 16: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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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商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4-02-28 16:47:04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4-03-01 08: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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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商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家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相关业务可咨询市税务局0563~2829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