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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阅读次数: 作者: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信息来源:宣城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1-1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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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商务局

2018年1月10 日

 

 

 

 

 

 

 

 

 

 

 

 

 

 

 

目   录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二、其他权力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4、技术进出口合同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5、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

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

(二)以外派劳务为名进行欺诈、诈骗活动、乱收费等不法行为;

(三)虽经批准成立的外派劳务公司但未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同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四)未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涉外劳务广告、虚假劳务信息的行为;

(五)任何形式的逃脱监管、弄虚作假、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任何形式的挂靠和承包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商务局在受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申请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二)市商务局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三)市商务局接受公众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机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四)市商务局每年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机构进行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措施

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管,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对企业有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其他权力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县(区)商务局,市及县(区)商务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行为。

2、企业是否存在已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所需的有关手续的行为。

3、企业是否存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从事外贸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行为。

4、县(区)商务局是否存在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具备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的行为。

5、县(区)商务局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

6、县(区)商务局是否存在未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以及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的行为。

7、商务主管部门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中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书面检查:发出书面检查通知书,被抽查的企业和县(区)商务局在收到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启动现场检查程序。

2、现场检查: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通过现场检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暂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 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 督促落实整改;
  7. 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法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并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商务部、省商务厅、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2、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暂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整改完成并符合现行规定后,及时发还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整改后仍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没收并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商务部、省商务厅、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3、对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存在违规登记情况的,列入“黑名单”,第一次予以警告,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现象的,在全市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4、对县(区)商务局已办理而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对有关县(区)商务局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并暂时锁定其备案登记管理权限,县(区)商务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市商务主管部门,经核查备案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现行规定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对县(区)商务局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收回对其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委托。

5、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备案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模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

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1.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市区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对企业信息进行抽查,如抽查到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则对该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市商务局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七、主要监管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4.技术进出口合同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同意取得技术进出口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登记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企业进出口技术是否在《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内,限制进出口技术需要商务部审查;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登记企业是否正确履行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对登记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商务局相关部门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三)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

(四)对备案登记相关咨询一次性给予回复;

(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登记企业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企业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从事技术进出口和软件出口业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技术进出口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和省商务厅有关通知要求,市商务局负责全市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金融企业除外)。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市级商务部门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级商务部门下发文件至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本区域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市级商务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上报省商务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决定,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一、年检职责

市商务局依据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初审工作。

二、年检对象

上年度年检期间已录入安徽省成品油行业地理信息管理(GIS)系统数据库(以下简 称:GIS系统)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年检内容

1. 证书有效期。包括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 企业本年度实际运营状态。包括在营、停歇业改造、拆迁等。

3. 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包括汽柴油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诚信经营、安全运行情况,有无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理情况。

四、年检措施

  1. 企业提交年检申请。已开通GIS系统录入权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登陆GIS系统 “年度检查”模块,通过证书号索引,查找企业在系统中的入库信息,填写“年检基础信息登记表”,上传本年度已变更证件资料信息的相关原件的电子图片,提交年审机关初审同意后,导出表格并打印成A4规格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企业自查报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报市商务局审核。

尚未开通GIS系统录入权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填写纸质“年检基础信息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本年度已变更证件资料信息的相关原件的电子图片,连同企业自查报告,提交各县区主管部门录入GIS系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由各县区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市商务局审核、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1. 年检审核。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报的年度检查材料,通过GIS系统核对信息,并对相关变动的信息资料予以补录、更新。经审核无误后,在“年检基础信息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并将该页拍照上传GIS系统,在复审环节签署年检结论。对年度检查合格的,在企业证书副本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后退换企业。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市商务局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七、主要监管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已经批准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是否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查无下落;投资人是否未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未按登记机关审批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注销后还在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未按照规定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指导外商投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回访、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认真完成上级委托和交办的专项调查摸底、检查治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访一次,对其登记注册事项的真实情况及其在筹建期间、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全面了解并积极帮助解决,并通过走访积极宣传出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按时缴纳出资;   2.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整治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重点的专项检查;   3.认真完成上级委托和交办的专项调查摸底、检查治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不力或不作为,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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