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企业诚信发展,弘扬诚信经营理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企业诚信水平,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决定开展2017年度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材料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宣传动员:11月1-2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受理申请的部门、联系人和时间,并进行宣传和动员。
(二)企业创评:11月21-31日为企业创评阶段。企业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认真准备各类申报材料。
(三)申报受理:12月为企业自愿申报、单位受理阶段,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企业填写《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按要求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省属企业可选择向省国资委申报。
(四)初评预选:2017年12月为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考察审核阶段,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书面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领导小组。
(五)复审公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规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征求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后,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命名认定:最终确定2017年度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以领导小组名义认定,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积极动员部署。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诚信示范认定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深入宣传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的意义,动员和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初审推荐过程中,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着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把关,确保各类信息准确无误。
(三)建立诚信档案。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认定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形成诚信示范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
(四)完善退出机制。如发现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重大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对被认定的诚信示范企业如果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将采取要求整改,收回牌匾、证书等措施。
联系人:祖书君,联系电话:0551-63540227
附件:1.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企业诚信发展,全面提升我省企业诚信水平,营造开放、诚信、公平、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
第三条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着重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示范性。省示范企业应体现本省企业的较高诚信水平,具有示范作用。二是引导性。通过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带动各地、各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开展。三是代表性。省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各行各业。四是自愿性。由各类企业自愿向所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省示范企业每年认定1次,每次不超过50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市场规则。无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在近3年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抽查中无不良记录。
(二)生产、服务、贸易等经营状况、效益良好。
(三)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死亡率符合国家相关指标。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失信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未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有关决定。
(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
(八)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进出口企业申报时,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须为认证企业。
(十)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评价年度内无违法乱纪及犯罪记录。
(十一)使用正版软件,积极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七条 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文字材料,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明。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四)已取得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需提供新登记证(照)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文件,可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有行政许可的需提供行政许可副本。
(五)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公安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六)由市级版权部门出具辖区内参评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
(七)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将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和“信用安徽”网站等发布相关信息, 每年11月30日为申报截止日。
第九条 企业按照第七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省属国有企业可选择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国资委。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通过“信用安徽”网站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系统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后,对无相关失信记录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商务诚信公共服务云(大数据)没有发现不良记录线索(若发现不良记录线索将转至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有关材料转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复核。
第十一条 成立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核,择优认定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提交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通过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命名、授予“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告,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上进行发布表彰,录入诚信示范企业光荣榜。
第十四条 省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进行按照当面的评审标准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示范企业获得以下优先支持:
(一)银行、税务、融资担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可参考运用此评定结果,评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
(二)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信贷支持、融资贴息、贸易便利等方面,倾向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
(三)在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评优评先活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为,视为严重失信,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示范企业诚信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诚信活动记录,企业诚信报告等。将省示范企业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省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省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需及时告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进行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建立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省示范企业纳税、贷款、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发现省示范企业在荣誉称号有效期内信用水平下降或失信问题,提请省领导小组予以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省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附件2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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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联系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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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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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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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材料(可附页)
日期 : 签章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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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初评意见:
日期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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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评意见:
日期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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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日期: 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