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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解读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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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资
增长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为积极贯彻文件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我省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等30个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22条。
第一部分,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包括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等2条。
第二部分,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包括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皖投资、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鼓励跨国公司在皖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吸引外资向我省转移、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等6条。
第三部分,完善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投资环境。包括充分赋予省内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等4条。
第四部分,便利人才出入境。包括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等2条。
第五部分,优化营商环境。包括促进外资法律规章完善、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等8条。
三、政策亮点
在逐条对应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了部分创新政策。
1. 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参考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等省市关于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鼓励跨国公司在皖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一是支持各市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的政策措施,吸引境外500强及大型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明确各市作为招商主体,要积极出台包括资金支持的政策吸引外资功能性机构落户;同时,根据我省实际,除区域总部外,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纳入鼓励范围。二是整合现有有关政策。整合省相关专项资金,在皖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今年省政府出台的“制造强省”等相关扶持政策;对总部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并积极推介其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
2.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方面。项目所在市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保障。各市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完的情况下,对于省内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指标,并予以优先保障。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将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保障用地需求。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利用外资工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3. 便利人才出入境方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全创改”试点省的聚才作用,重点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落实“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推进外国人来安徽工作许可属地办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安徽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制定我省鼓励性加分标准,将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扩大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签证办理有效期一致的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贯彻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放宽申请永久居留条件,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籍华人在安徽工作,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7〕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在我省推行工作,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根据国家确定的扩大开放时间表和路线图,衔接落实我省扩大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具体措施,谋划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皖投资。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我省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给予税收支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皖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吸引境外世界500强及跨国公司来皖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整合省相关专项资金,对在皖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制造强省建设等扶持政策;对总部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并积极推荐其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吸引外资向我省转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对我省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支持优先申报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省内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省内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支持各地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依法下放给国家级开发区,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对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其所在市应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保障。各市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完的情况下,对省内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指标,并予以优先保障。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将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保障用地需求。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利用外资工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省内国家级开发区要坚持规划先行,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高效有序开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申报扩区、调区。(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争取国家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将外国留学生在我省就业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范围。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全创改”试点省的聚才作用,重点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落实“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推进外国人来安徽工作许可属地办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安徽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省人才办、省公安厅、省外国专家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制定我省鼓励性加分标准,将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扩大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签证办理有效期一致的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贯彻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放宽申请永久居留条件,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籍华人在安徽工作,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省人才办、省公安厅、省外国专家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促进外资法规规章完善。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及时清理涉及外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发展要求不符的法规或条款。(省商务厅、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省及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有关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境外投资者在我省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收益,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促进银行遵循展业原则要求,满足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者利润汇出需求。(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我省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的建设和应用,强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实现全省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数据无障碍传输和实时交换。推进各级商务、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各地分支机构开展协查反馈、联合监管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省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省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与外资商标管理重点企业的联系,建立完善联手打假和定期沟通机制等。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强化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发现、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落实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增强利用外资工作合力。省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促进外资增长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保障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在我省及时、全面执行。省商务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省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推动全省加快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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