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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宣城市 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商务执法支队转载 发布时间:2017-09-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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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宣城市

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宣城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商务局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7月25日

 

 

 

 

宣城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

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建立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多管齐下、协同监管,标本兼治、全面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一)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备案、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验证并记录开办网店的个人身份信息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并依法报送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二)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支持、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可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三)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

(四)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2018年底前,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对寄件人的实名登记。除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和通过自助邮局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对寄件人身份信息查验登记后方可收寄。

(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三、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六)建立健全信用记录。2017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归集机制,建设或依托现有信用平台、行业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宣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八)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大商品条形码宣传力度,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和标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向社会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查询、质量查证和投诉举报等服务。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

(九)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

四、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十)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市直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制定具体程序规范,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知识产权“12330”、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记录、整合,并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宣城”网站和宣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要及时采集整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并依法共享和公开。

(十一)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

(十二)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市县一体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电子商务平台开放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

(十三)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等严重失信商家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搜集、整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五)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2017年底前,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安徽”、“信用宣城”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

(十六)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十七)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十八)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即时通信社交类网站的备案管理,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督促指导电子商务领域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法律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数据安全。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各类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宣传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双十一”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十)加强制度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市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抓好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备案、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验证并记录开办网店的个人身份信息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并依法报送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网宣办

2017年底前完成

2

对实施生产许可产品的企业加强监管,建立产品许可网络查询平台信息链接,为社会提供便捷的电子商务产品认证许可查询。

市工商质监局

持续实施

3

推动市内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

市信息办、市人行、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底前完成

4

支持和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网宣办、市邮政管理局

持续实施

5

可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人行

2017年底前完成

6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

市人行、市商务局

持续实施

7

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对寄件人的实名登记。除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和通过自助邮局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对寄件人身份信息查验登记后方可收寄。

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网宣办、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8年底前完成

8

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质监局、市网宣办

2017年底前完成

9

建立信息归集机制,建设或依托现有信用平台、行业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宣城”网站和宣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市信息办、市人行、市网宣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0

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市商务局、市网宣办

2017年底前完成

11

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将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市信息办、市人行、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底前完成

12

加大商品条形码宣传力度,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和标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向社会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查询、质量查证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底前完成

13

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

市商务局、市网宣办、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2017年底前完成

14

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

市信息办、市人行、市网宣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底前完成

15

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人行

持续实施

16

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知识产权“12330”、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记录、整合,并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

持续实施

17

在“信用宣城”网站和宣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

市信息办、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底前完成

18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要及时采集整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并依法共享和公开。

市信息办

持续实施

19

加强协作,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网宣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底前完成

20

市县一体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电子商务平台开放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1

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人行、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2

引导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搜集整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

持续实施

23

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信用宣城”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质监局、市网宣办

2017年9月底前完成

24

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市商务局、市人行、市网宣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宣城银监分局

2017年底前建立制度,并持续实施

25

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网宣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宣城银监分局

2017年底前建立制度,并持续实施

26

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无证无照经营、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网宣办、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持续实施

27

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即时通信社交类网站的备案管理,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网宣办

持续实施

28

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督促指导电子商务领域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法律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数据安全。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持续实施

29

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各类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宣传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市商务局、市人行、市网宣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持续实施

30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网宣办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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