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政府信息统计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第四条 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
第五条 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七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定期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