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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勿存侥幸,法律严惩追悔莫及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信用宣城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9-06-1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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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报送案例)

 

近日,由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经由郎溪县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胡某华一审获有罪实刑判决。

胡某华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经由郎溪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调查终结移送至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经查实:犯罪嫌疑人胡某华在2018年9月27日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在自己管理的郎县建平镇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账户,通过私自填写转账支票,趁其分局长任某某不在办公室时偷偷加盖财务章及相关印鉴。擅自挪用公款14万元,2019年2月27日胡某华主动将挪用的14万元又归还至账户;2019年2月1日,胡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管理的建平镇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账户通过私自填写转账支票,乘其分局长不在办公室时偷偷加盖公章印鉴,挪用7万元,其中6.8万元被用于归还替戴某兵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法院执行费(该贷款被戴某兵用于投资性经营活动),2019年2月27日胡某华将挪用的7万元归还至账户;另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24日,胡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其管理的郎溪县建平镇钟新村委会和北港社区居委会挪用公款2-4万元每笔不等,共计17次45万元。

2019年4月22日,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9]70号起诉书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华犯挪用公款罪。2019年5月15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承办检察官陆冠冠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被告人胡某华在担任郎溪县财政局建平财政分局村级资金会计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挪用公款6.8万元用于经营性活动。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9年5月17日,郎溪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8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的查办与判决,为全面促进我县基层公职人员,尤其是涉农资金管理领域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起到了一个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更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惩戒联动起到了一个有效的示范作用。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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