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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解读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9-10-1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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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国家级经开区基本情况

1984年,在借鉴经济特区成功经验基础上,我国在沿海12个城市设立了首批14家国家级经开区。随着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布局不断向内陆扩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19家国家级经开区,遍布31个省(区、市),其中东部地区107家,中部地区63家,西部地区49家。35年来,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以国际化和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经过国际化、工业化的发展,不少的国家级经开区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城市或者城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区域经济增长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八大以来,国家级经开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合作,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国家级经开区贡献了全国1/5的利用外资、进出口贸易额和工业增加值。二是大力培育创新体系建设,研发能力显著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2万家。三是加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比如汽车、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工业,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级经开区的主导产业。四是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节能减排成效明显。五是务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产城融合迈上新台阶。六是有序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18年,全国219家国家级经开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万亿元,同比增长13.9%,占全国的11.3%;实现财政收入1.9万亿元,同比增长7.7%,占全国的10.6%;实际使用外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金额占全国的20.4%。实现进出口总额6.2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占全国的20.3%。国家级经开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外向型经济发展也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意见》强调要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型经济质量。提出了支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等政策。《意见》赋予了国家级经开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提出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支持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允许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等政策。《意见》注重在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现代产业体系。提出了国家重大产业项目在国家级经开区优先规划布局;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等政策。

《意见》要求国家级经开区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提出了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等政策。《意见》明确加强国家级经开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提出了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工作许可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支持等政策。第三,关于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抓紧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产业优势和体制优势,积极推进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三、国家级经开区与自贸试验区之间的联系,以及国家级经开区在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方面的重要举措

一是从发展历程上看,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改革开放初期学习特区的经验,突破计划经济的体制障碍,集中优势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一个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的“小气候”,并通过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这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初的一个特点。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作用。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的同时,自贸试验区5年来可以说充分发挥了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在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它们都是以开放为基本的特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政策、先进做法对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具有示范引领的作用,我们现在是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好的做法。

二是国家级经开区是自贸试验区一个测试的平台,自贸试验区本身就是依靠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基础来建设的。从区域范围上看,目前已经建立的12个自贸试验区基本上都以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区域依托来发展建设。比如上海自贸试验区就包括了上海金桥经开区,广东自贸试验区就包括了广州南沙经开区,河南自贸试验区包括了开封经开区,所以国家级经开区和自贸试验区具备联动发展的良好基础。

三是从制度创新的内容看,国家级经开区可以充分借鉴符合自身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特别是在改善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治理水平方面可以学习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的精神。比如说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自贸试验区有很多探索的做法,一些改革的经验,商务部都予以了公布,这对国家级经开区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都是有非常好的借鉴作用。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资源集约利用、产业链有效整合,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方面也可以借鉴学习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经验。在打造新的创业平台、构建市场化的新型孵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推介平台,自贸试验区也作了一些很好的探索,可以说自贸试验区和国家级经开区都可以相互借鉴,共同探索

 

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方面的总体安排

国家级经开区从设立之初就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在很多方面都有它的优质品牌,比如最早管委会就是由国家级经开区建立起来的一个创新模式。国家级经开区还创立了统一规划、高标准、分阶段的开发应用模式,国家级经开区还率先打造出重商、亲商、安商的环境,比如我们在全国广泛推广的“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管理运行模式,也正是国家级经开区敢为人先创造出来的。今年是国家级经开区建设35周年,国务院提出这样一个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的指导思想,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要着力推进“三个创新”、“两个提升”。“三个创新”就是要使国家级经开区围绕扩大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和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下工夫。一是在开放创新方面,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领域通过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拓展空间,进一步激发对外经济的活力。二是科技创新方面,国家级经开区要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要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将国家级经开区打造成科技创新集聚区。三是制度创新方面,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通过优化机构职能、优化管理体制、优化激励机制,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等创新举措,营造更加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公开,为全国范围的行政审批改革积累有益的经验。

商务部在推动这“三个创新”的同时也强调“两个提升”,使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特殊经济区域优势,聚焦提升对外合作水平、聚焦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在吸引国际高端产业资源、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不断探索,以更高水平的开放促进更高质量的发展。

 

五、全面推进工程项目审批改革的任务目标和主要任务措施

今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上我们提出这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各个省和地级以上的城市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今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的系统平台要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按照国务院部署,住建部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近期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工作:

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切实指导各地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同时大力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推进改革的能力。在今年4月8日至9日,在厦门专门组织召开了现场培训会,王蒙徽部长出席并亲自授课。同时,在4月18日至22日,通过现场培训和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培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共计20余万人次。根据政策要求,制定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同时研究提出两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建议,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涉及的17部规章和政策文件都已经修改完成。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大力支持指导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动各地按时按要求完成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的四个统一。

 

 原文: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调整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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