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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宣城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宣城市商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12-26 16:33:33

征集结束日期:2024-01-26 16:33:33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规范化发展,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宣城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宣城市辖区内聚集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线上店铺并开展业务的企业、建设独立站或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配套服务企业,是指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支付、物流、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机构或主体。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需具备条件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园区正式开园运营满6个月以上,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三)近12个月内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的企业不少于6家;
    (四)园区内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2家以上,服务类型至少包含2项以上;
    (五)园区申报主体遵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园区,评分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园区规划(5分)
    园区有较完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及运营主体明确,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跨境电子商务及外贸发展趋势相契合的,根据实际情况得4-5分。规划不够完备、布局不够合理、功能定位不够明确的,根据实际情况得0-3分。
    (二)基础建设(10分)
    园区内有完善的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配套的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员工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得8-10分。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不够完善,但能满足企业、员工基本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得4-7分。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明显不全、较难满足企业、员工基本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得0-3分。
    (三)服务体系(20分)
    1.园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或线下硬件设施或场所,能够在仓储物流、网络技术支持、报关报检、退税、支付、结汇、融资、宣传推广、信息及法务咨询等方面为园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供多项服务。每拥有一项服务功能,得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2.园区常态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政策宣讲、资源对接、市场拓展等各类活动,近12个月内园区自办或承办省、市、县(区)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不少于5场。活动次数达到5场的得4分,每超过2场加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活动次数未达5场的,此项不得分。
    (四)集聚效果(50分)
    1.近12个月内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的企业不少于6家的,得10分。
    2.园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近12个月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额达到1000万元,得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400万元加3分,本项最高可得30分。园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近12个月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此项不得分。
    3.园区内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2家以上,服务类型至少包含2项以上的,得4分。在达到上述条件基础上,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每超过2家,或服务功能每超过1项的,加3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五)管理保障(15分)
    1.园区有明确的机构或主体负责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在园区建设、招商、培育及孵化、运营、业务指导等方面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根据实际情况得4-5分。运营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健全,或相关方面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全的,根据实际情况得0-3分。
    2.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政策针对性和支持力度强的,根据实际情况得7-10分。政策针对性和支持力度不够强的,根据实际情况得1-6分。未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的,本项不得分。
    第八条  认定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通知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申报
    各园区申报主体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
    2.申请报告(包括园区整体情况介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发展规划等,需加盖申报主体单位公章);
    3.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4.园区发展规划文本;
    5.园区面积相关凭证;
    6.已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接入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截图,企业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及交易规模相关凭证;
    7.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相关凭证;
    8.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台账及凭证;
    9.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主体、运营管理制度及团队情况凭证;
    10.园区制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复印件。
    推荐
   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局。
    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宣城海关和市外汇管理局,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赴各申报的园区开展现场考核,并研究会审,形成审核结果,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
    拟认定名单经市商务局集体研究审议后,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局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予以认定,由市商务局发布认定通知进行正式认定。
    第九条  对综合得分超70分的园区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已获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接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
    第十条  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同时鼓励所在地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完善政策支持园区发展。
    第十一条  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应积极配合行业管理,每月10号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原《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商〔2022〕90号)同时失效。